租賃物之修繕,該由誰負責?該找房東嗎?
 
 



           李先生向人租屋,沒想到卻遭小偷光顧,除損失錢財,
  
  而且門鎖、鐵門窗等均已遭破壞,李先生可否請求房東修復鐵門窗及門鎖嗎?

  民法第四二九條第一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所以本例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復。又依民法第四三O條,如果在租賃契約存續中,
  遇到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果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
  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故李先生除報警處理,還要通知房東僱工修繕,若房東不理
  會則再寫存證信函通知,過了期限仍不理時,則可自行僱工修理,再由下個月租金中扣
  除修復費用。


    身為房客,我要注意什麼?   如何跟房東殺價?   搬家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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