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之法律性質 所謂存證信函即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其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 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之表示者, 其意思之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故存證信函是一種證明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 契約成立是否一定以書面契約呈現,才算數呢?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即一方要約並經他方承諾,不拘形式,口頭、書面均可, 只要就標的物及價格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 至於對交貨或付款時間,在時間上雖重要,但並非契約之要點, 如未說明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仍推定契約成立。 但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依民法第四二二條, 應以字據訂立之,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 依民法第七六0條,應以書面為之。 除法律規定之方式外, 民法第一六六條亦允許當事人, 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 同時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租賃契約有多重要? 如何撰寫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