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 利弊得失搞清楚

文章日期 2008-07-31 15: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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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林敏弘 (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7.30 04:13 am
 
 
L先生從事營造業,有次他承攬某工程,到鄉下蓋平房。我聽他提起,客戶是某名不見經傳的A建設公司,感覺上風險較大,所以建議他最好到法院公證一下承攬契約,「備而不用」。

這件案子是A建設公司和地主B先生約定合建六間平房,條件是五五分,也就是地主在房子蓋完後,分給建商一半的基地,換取建商蓋好的三間房子,在法律上叫做「互易契約」,也就是市面上所說的「合建分屋」。

最近,地主B先生發現建設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太好,開始覺得不對勁,因此跟建設公司擬妥協議書,打算將三間房子的起造人變更為自己(地主)。

沒想到,同時間L先生也因為建設公司有好幾期工程款都沒付給他,向我詢問自保的方法。

我跟L先生說明,房子還沒建造完成,應該沒辦法直接請求抵押,但L先生可以向建設公司請求預做抵押登記。幸好,因為他們的契約已經經過公證,L先生就可以單獨申請房子預做抵押權登記。有了預為抵押權登記,將來如果A建設公司無法給付承攬報酬,L先生便可直接拍賣房子求償。

後來,這件事被地主B先生知道了,就跳出來與L先生理論,他說建設公司已經同意將三間房子的起造人變更為他,但他與L先生間並無承攬關係。

事實上,即使當初B先生將房子的起造人變更為自己,還是會有問題。首先,是不是變更起造人,所有權人就真的會變成B先生?

依法院的見解,只要有自己出資建築的事實,不會因為建築執照是其他人的名義而受到影響;反之,如果沒有出資建造的事實,即使登記為建築執照名義人,也不能當然取得建物的所有權。

簡單來說,就是不能單憑起造人的名字,就認定誰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所以,即使B先生後來去變更起造人名義,也無法改變A建設公司出資起造房子的事實。

另外,由於合建的互易契約屬於債權契約,所以地主B先生跟L先生一樣,都算是A建設公司的債權人。甚至,後來還有其他不知名的債權人也跑出來說要分配房子的拍賣所得。

不過,因為L先生已經單獨申請預為抵押權的登記,比地主B先生等人有更多保障,可以就房子的拍賣所得優先受償。

所以說,地主與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契約必須留意,否則將處於不利地位。而實務上,除了「合建分屋」,另外還有所謂「合建分成」與「合建分售」的合建類型,也各自牽涉到不同的法律問題。地主與建設公司訂定合約,最好事前先確定各種不同合建方式的利弊得失,以免權益受損。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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