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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
說明 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設算租賃收入,至該房屋(包含基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由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義負責完納後,得以執行業務或營業使用部分列為其執行業務或營業費用。

法令依據:財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二八六三二號函。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
 上一筆: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使…
 下一筆: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所有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