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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 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使…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因此如確係將財產借與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獨資營利事業使用,可視為供本人使用,無須按前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
 上一筆:董監事或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何要課徵…
 下一筆: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